辽宁明年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今年9月底前,各市将制定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年底前,完成做实市级统筹、整合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等各项准备工作。
整合着重于“六统一”和“三同步”,“六统一”即整合基本医保制度,实现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统一。“三同步”即基本医保制度与大病保险政策同步整合;制度整合与做实市级统筹同步推进;“六统一”与经办体系、信息系统整合同步实施。
政策
1. 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参合人员,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也就是说,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有就业能力并已实际就业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 统一筹资标准
目前,国家对城乡居民的财政补助标准相同,个人缴费政策存在差异。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将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政策,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学生)两个标准缴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能够减轻缴费负担,这既体现了制度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有利于巩固参保率、防控基金运行风险。整合后城乡居民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贫困群体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给予补助。
3. 统一保障待遇
制度整合后,合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总体保持在75%左右,各市结合实际按照医院级别合理确定报销比例,继续保持县以下基层医院较高的报销比例,促进“分级诊疗”和“大病不出县”。同时,统一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慢病政策。从待遇水平看,城镇居民将基本保持现有待遇水平,农村居民住院特别是在三级以上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将明显提高,普通门诊待遇有所提高,门诊特慢病病种也将大幅增加。
4. 统一医保目录
制度整合后,统一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农村居民可选择使用的药品品种,将由新农合目录的1300余种增加到医保目录的近3000种,农村居民住院、门诊用药选择范围更宽。
5. 统一定点管理
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施动态调整。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整体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再通过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定点医药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